本文件為《臺南市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核定本)》,經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核定後公開下載。這不是單一事件的公文往來紀錄,而是一份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0 條法定授權,由臺南市政府擬訂、經座談會徵詢意見、送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核定後對外公開的施政方案。因此「臺南市政府的作為」在此文件中主要體現為:制度建置、風險排序的決策邏輯、對既有施政計畫的自我盤點與缺口認定、資源分配的取捨、以及對外課責機制的設計,而非一連串隨時間發生的個別事件。
制度建置:法定授權下的組織與分工
臺南市政府的第一層作為,是把《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4 條的抽象授權轉譯為具體治理架構。2023 年 9 月 19 日,市政府通過《臺南市政府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設置推動會,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副市長為副召集人,委員 25 至 31 人(本期實際聘任 30 人),任期 2 年;執行層則由秘書長兼任執行長、副秘書長與環保局局長兼任副執行長,下設淨零減碳組、調適應變組、永續發展組、秘書組四個工作小組 頁 15–18。
治理結構亮點:三方分權究責路徑
推動會的決議「由本府相關機關辦理,並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追蹤管制」頁 17。亦即決策權在推動會、執行責任在各局處,而稽核考核角色明確劃給研考會——這是一個「審議—執行—管考」三方分權的制度設計,而非由環保局單一局處閉門全權主導。
第二層作為是配合中央「7+1 領域」架構(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利用、海岸及海洋、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健康+能力建構)重新分工各局處主辦/協辦角色 表 1.1/頁 20–21。臺南市政府在此做了一個具體調整:中央前期計畫原有「災害」領域,臺南市(配合中央決議)將其拆解,災害風險評估併入「能力建構」、災害預警應變則回歸災防體系不再列入調適內容 頁 19——這是一個「消解模糊領域、避免權責重疊」的組織設計選擇。
決策邏輯:如何界定「關鍵領域」
這是本方案中最能體現臺南市政府「如何做決策」而非單純「做了什麼」的部分。市府沒有用主觀長官意志指定關鍵領域,而是建立了一套量化評分機制 頁 103–108:
- STEP 1(議題矩陣交叉比對):依高溫、極端降雨、乾旱、海平面上升四大氣候災害,逐一比對七大領域面臨的議題 表 2.19、2.20,共識別出跨領域關聯議題(如「水源濁度上升」同時牽動水資源與農業生物多樣性)。
- STEP 2(衝擊度與政策度乘積):對每個議題計算「衝擊程度」(歷史發生頻率 × 未來發生時間,1–9 分再正規化為 1–3 級)與「政策應關注度」(施政計畫數量 × 施政願景 VLR 覆蓋度,1–3 級),兩者相乘後取領域議題平均值(滿分 5 分制),作為排序依據 頁 107–108。
這套機制本身透露出一個方法論上的自我節制:市府原本也統計了各領域施政經費(維生基礎設施 8.58 億元、海岸及海洋 6.29 億元、水資源 5.21 億元居前三,健康僅約 1.03 億元),但明確在文件中說明「若以經費評估政策應關注性,則可能受領域的計畫類別影響,較無法客觀顯示政策關注程度,因此建議仍以計畫數量評估為主」頁 107–108。換言之,市府察覺經費規模會系統性放大工程類領域(防洪、海岸)的權重,因而主動放棄以經費作為關鍵領域篩選指標——這是一個具體的方法論取捨紀錄,而非單純結果陳述。
最終依此機制,僅 關鍵領域 維生基礎設施(3.8)、水資源(3.8)、土地利用(3.6) 三個領域入選,其餘 次關鍵領域 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2.9)、能源供給及產業(2.8)、健康(2.5)、海岸及海洋(2.3)四個領域被歸為次要 頁 231–249。(完整分項明細可參閱〈風險全貌・七大領域評分〉)
值得指出的落差:海岸領域的邊緣化
海岸及海洋領域雖然依經費統計是全市第二高(6.29 億元),且第二章風險分析章節(如圖 2.34「臺南地區 2023 年 8–9 月暴潮災點」頁 63、圖 2.61「臺灣海岸最大颱風暴潮偏差衝擊圖」頁 96、圖 2.62「臺南沿海地區推估未來颱風風浪與暴潮衝擊趨勢圖」頁 97)對海岸暴潮、沙洲侵蝕著墨甚多,但在最終的關鍵領域分級中仍被歸為次關鍵領域,僅獲得 3 項調適措施,且全數標註「持續推動」而非「調整後執行」或「建議新增」頁 246。這顯示市府的量化篩選機制與外界對海岸議題重要性的直覺認知之間存在落差,但文件本身對此落差未進一步說明理由。
自我盤點:既有計畫的系統性缺口
第三章第二節「既有施政計畫能否因應關鍵領域未來風險」頁 226–230 是全文件中最具「自我檢討」性質的段落。市府將 2024 年度各局處施政計畫逐一對照風險評估結果,分為三類:持續推動(既有計畫已足以因應)、調整後執行(需調整才能因應)、建議新增(有缺口需新增計畫)。
實際盤點結果中,「調整後執行」是壓倒性多數的分類(表 3.16/頁 227–230:22 個既有計畫項目中 18 項標「調整後執行」、4 項標「持續推動」,無一項為「建議新增」),且說明欄反覆出現「目前規劃未納入氣候變遷調適情境或增量量體」這句話的變體,在水利局的「落實防洪治水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推動雨水下水道建設結合都市總合治水策略」,以及工務局「辦理道路橋梁拓修整建改善及緊急應變工程」等項目中重複出現 頁 228。
另有兩項水利局計畫(推動智慧防汛系統及改善工程、臺南市雨水下水道即時水情監測系統建置計畫)雖措辭不同,說明欄同樣指出「部分高風險區尚未新增非工程預警措施,建議進行調整」;工務局「落實辦理本市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相關業務」一項的說明則是「目前工作項目僅包含更新管線圖資,無法因應未來風險,故建議新增跨局處平台研擬對策」(皆 頁 228)。措辭雖不完全相同,但共同指向同一個結構性缺口:既有計畫未把氣候變遷情境或風險增量納入規劃內容。
結構性事實剖析
臺南市既有的防洪治水、道路橋梁、管線維護等工程計畫,其設計基準仍停留在歷史降雨資料,尚未把氣候變遷情境下的降雨增量納入工程規劃參數。這不是單一局處的個案缺失,而是跨局處(水利局、工務局、農業局)共通的技術性落差,市府在文件中誠實揭露了這一點,但同時也把因應方式定調為「建議」調整既有計畫,而非要求全面重新設計。
資源分配的雙軌邏輯
比對第四章的措施內容可以看到,市府對三個 關鍵領域 與四個 次關鍵領域 採取了截然不同的介入深度:
- 關鍵領域(深度介入)(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利用):每項措施都標註具體的「缺口調適建議」,內容包含要求既有計畫「納入氣候變遷增量量體評估」「增設非工程預警設施」「進行結構強度檢討及加固」等具體技術性要求,並標定「優先推動區位」(如北門、學甲、麻豆等易淹水行政區,頁 236–239)。
- 次關鍵領域(維持現狀)(海岸及海洋、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健康):措施內容幾乎全數標註「持續推動」,未附加因應氣候風險的具體調整建議 頁 246–249。例如能源供給及產業領域僅列出「陽光電城」「陽光電城補助計畫」兩項既有的再生能源推廣措施 頁 247,與該領域在第二章「七大領域對應四大災害議題表」(表 2.19、2.20/頁 104–105)中被識別出的「供水量不足導致工業減產」「供油供氣管線受阻」等風險議題之間,看不出直接的對應調整。
這個雙軌處理方式的合理性有其邏輯(前面章節的評分機制決定了資源投入優先序),但也代表:在這一期(112–115 年度)方案中,海岸侵蝕、能源供應中斷、農業生產衝擊、健康風險等議題基本上仍依賴既有局處計畫因應,尚未經過氣候變遷風險的系統性檢討。文件自身也承認這一點,稱次關鍵領域「待各領域議題資料更新,將於下一期計畫滾動式檢討」頁 235。
具體資源投入
第五章列出的經費數字反映了臺南市政府實際編列的資源規模 頁 251–256,較具代表性者:
| 措施名稱 | 編列經費 | 主責單位 / 期程與目標 |
|---|---|---|
| 落實防洪治水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 | 2.5 億元 | 水利局(自籌+中央補助),112–115 年,區域排水整治率 65% → 69%(頁 251) |
| 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永康、安平、仁德三廠) | 21.9 億元 | 水利局(中央補助款),全文金額最高單項措施,新增供水量體回應南科用水缺口(頁 253) |
| 辦理道路橋梁拓修整建改善及緊急應變工程 | 約 3.3 億元 | 工務局,每年修復道路約 20 公里、橋涵檢測約 900 座(頁 251) |
多數其餘措施(如節水宣導、抗旱水井備援、地層下陷宣導、環境教育)標註「無相關經費」或屬既有預算內執行,顯示市府在資源配置上明顯向工程建設類措施傾斜,軟性措施(宣導、教育、監測平台建置會議)多半以既有人力/既有預算吸收,未編列額外經費。
對外課責的兩層閉環設計
臺南市政府在本方案中設計了兩層不同對象的課責機制,值得分開理解:
對外(民眾/中央主管機關):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0 條法定程序,市府於 2024 年 8 月 21 日舉辦座談會,並提前 7 日(2024 年 8 月 13 日)將方案內容上網公開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資訊公開平臺」廣徵意見 頁 14;核定後另於臺南市環保局「淨零永續網」公開核定成果。這是一個「預告—諮詢—送審核定—再公開」的四階段透明化流程,且公開平台選在中央主管機關網站而非僅市府網站,代表對外公開的可信度是綁定在中央核定程序上的。
對內(跨局處管考追蹤):市府已於 2024 年 6 月 4 日召開跨局處會議,向各權責局處確認行動計畫內容,並要求各局處填寫「分年目標彙整表」(含年度量化目標、經費、聯繫窗口),建立長期追蹤平台 頁 261–262。管考頻率則有兩層:推動會每半年開會一次;依法施行細則要求方案至少每 4 年通盤檢討一次,但每年仍須於 8 月前提交年度執行成果送推動會公開,執行單位須於次年 3 月前完成前一年度成果資料蒐集 頁 261。
這個設計把「法定最低要求(4 年一次檢討)」與「市府自訂的年度滾動管考」疊加在一起,形式上比法規最低要求更頻繁,但實際約束力仍取決於推動會、研考會後續是否落實追蹤,文件本身未提供更早期(如上一期方案)管考執行成效的自我評估數據可供比對。
綜合觀察
- 語氣上的定位:第四章對關鍵領域的缺口調適建議,雖仍多次使用「應同時增加非工程措施」「應配合防災及減災的策略」「應進行結構強度的檢討及加固」等指示性語氣 頁 232,但落到既有計畫盤點表(表 3.16/頁 228–230)的具體建議欄,措辭則轉為「建議進行調整」「建議新增跨局處平台研擬對策」等較保留的用語。整體而言,本方案在關鍵領域缺口的認定上語氣明確,但在要求各局處實際調整既有計畫的表述上偏向建議性質而非強制指令,真正的執行拘束力要回到各局處原有計畫的年度預算程序與分年目標彙整表機制。
- 量化篩選 vs 資源分配的張力:市府主動排除經費規模作為關鍵領域篩選指標,理由是避免工程類領域因經費高而被過度放大關注度 頁 107–108;但最終資源投入與具體技術要求,仍高度集中在同樣是工程密集的維生基礎設施與水資源領域,海岸及海洋(次高預算領域)反而未進入深度介入名單。這代表市府的篩選方法論與資源分配結果之間,存在一個文件未明言的落差。
- 誠實揭露但保守回應:既有計畫「未納入氣候變遷增量量體」的缺口在多個局處重複出現,市府選擇的回應策略是「調整既有計畫」而非「新設專案」,全文件僅約 6–7 項措施被標註為「新興」計畫類型(如臺南市雨水下水道即時水情監測系統建置計畫、推廣企業揭露氣候治理資訊、加強大樓防災防水措施規範與宣導、臺南海岸沙洲潟湖整體改善調適計畫),其餘絕大多數延續既有計畫框架 頁 251–256。